(2013)饶民三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占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三初字第617号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房泽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广道,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善信用社主任。被告:张占文,男,1970年出生,汉族,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亦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占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李乐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耿馈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