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段洪军,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付治堂,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霞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