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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段洪军,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付治堂,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霞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