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系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系该农村信用联社员工。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30日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 袁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怡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