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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俊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易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