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俊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易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