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胜利与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胜利,林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任胜利。被告林敏。原告任胜利诉被告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胜利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胜利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任胜利承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