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能祥与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能祥,中天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33-1号申请人王能祥,男,194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申请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能祥与被申请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王能祥保全申请于2013年7月1日以(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并查封了申请人王能祥所有的位于郧县胡家营镇陈庄村三组的房屋一套[土地使用证号190号]。现被申请人王能祥以该案已审理并赔偿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能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解除对申请人王能祥所有的位于郧县胡家营镇陈庄村三组的房屋一套[土地使用证号190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助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