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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城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少林、郭林波与黄志坤、黄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波,郭少林,黄志坤,黄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郭林波,男,1971年11月20日生。原告郭少林,男,1972年8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建平,男,1968年10月20日生。被告黄志坤,男,1971年3月3日生。被告黄香美,女,1976年5月6日生。原告郭少林、郭林波与被告黄志坤、黄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少林、郭林波及其代理人周建平,被告黄志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少林、郭林波诉称,二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向二原告借款400000元,承诺尽快还款。时至今日,二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归还。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黄志坤答辩称,钱都是被告借的,这是事实。钱不是不还,是现在还没有能力,被告可以做一个还款计划,这事好商量。被告黄香美缺席未能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郭少林、郭林波借款400000元,并向二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郭林波现金五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款人黄志坤黄香美2012年9月14日”;“今借到郭少林、郭林波现金320000元整大写:叁拾贰万正借款人:黄志坤黄香美2012年9月14日”;“今借到郭少林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借款人:黄志坤黄香美2012年9月14日”的借条三张。上述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经二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借据、被告黄志坤及二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400000元,有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志坤、黄香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少林、郭林波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7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黄志坤、黄香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昭审判员 刘海英陪审员 陈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