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民终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咸阳朝阳造纸厂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咸阳朝阳造纸厂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留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孟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宁,咸阳祥瑞光电仪器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雷金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朝阳造纸厂,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留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支斌,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上诉人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因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67-1号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1998年8月被告咸阳瑞祥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未用完的空白支票、员工薪资领用名册等文件已被收回,参加本案的被告所用的公章有瑕疵,即被告的身份不明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咸阳朝阳造纸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免予收取。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上诉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身份不明确是极端错误的,应予纠正。其理由是:一、根据上诉人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该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香港祥吉国际有限公司及咸阳瑞祥光电有限公司,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没有任何股东变化的情况记载,证明企业身份的唯一根据是工商登记档案,故原审法院以案外人佛山市南海祥旺光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一个说明性函件认定上诉人身份不明确错误;二、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被告是明确的,而工商档案登记表明被告是明确的。故,请求依法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67-1号民事裁定书,并认定上诉人作为当事人的身份是明确的。被上诉人咸阳朝阳造纸厂答辩认为:一、原审法院驳回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长期以来,冯孟林向答辩人及法院隐瞒了其已于1998年8月17日退出咸阳祥瑞光电仪器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将该公司所有的证照及印件移交给了另一股东,该股东也接收了原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运营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的客观实际情况。冯孟林没有资格手持所谓的“公章”谋私,也没有资格针对答辩人就其和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活动说话;三、合同纠纷应当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公正解决,与冯孟林无关。本院经审理认为,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是由香港祥吉国际有限公司和咸阳瑞祥光电有限公司两个法人股东于19997年4月2日在咸阳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董事长冯孟林为法定代表人。虽冯孟林自认公司另一股东香港祥吉国际有限公司已经将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印章已全部带走,但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法定代表人仍登记为冯孟林。虽公司自成立后再未进行年检,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但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并未注销。故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是明确的。咸阳祥瑞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虽公章存在瑕疵,但经法定代表人签确认后其手续是合法的。故原审以上诉人主体身份不明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应予以纠正,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67-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 昕代理审判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