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蔡玉冈与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冈,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4088号原告蔡玉冈,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大光路41号光华大厦6楼B区。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文国,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玉冈与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奥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玉冈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凌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玉冈、被告京奥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英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玉冈诉称,2013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京门府某室的商品房,并于2013年9月15日之前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被告同时收取原告定金100000元和“一万抵三万”团购活动购房款10000元。后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9月15日两次来到被告售楼处要求依约签订预售合同,被告知原告认购的房屋没有解押,无法签订预售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约定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一万抵三万”团购活动购房款10000元;3、工商登记资料查档费50元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京奥港公司辩称,第一,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的三种情况:1、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2、在认购期间,将乙方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的;3、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的事实的。本案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故被告不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二,认购协议第七条约定了协议签订后,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乙方有权拒绝签订预售合同,甲方应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根据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房屋在抵押期间不能网签,因此原告认购的房屋无法签订预售合同的情况应适用认购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被告应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第三,被告认可原告已支付的“一万抵三万”团购活动购房款10000元。第四,工商登记资料的查档费与本案无关,被告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京门府某室的商品房,双方于2013年9月15日之前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同日,原告与南京大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苏文化公司)签订《腾讯房产京门府项目团购服务协议书》,并向大苏文化公司交付服务费10000元,协议约定该款可在京门府购房款中抵扣30000元。次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0元,作为订立预售合同的担保。2013年9月10日、9月15日,原告两次来到被告售楼处要求依约签订预售合同,被告称没有为原告认购的房屋办理解押手续,故无法按约定时间签订预售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带至大光路派出所接受询问。2013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原告在收到该函3日内到被告处签订预售合同。另查明,大苏文化公司系被告商品房的销售公司。京门府商品房销售期间,大苏文化公司与被告合作组织了房产团购活动,活动内容为交付10000元服务费可抵扣30000元购房款。还查明,原告认购的京门府某室的商品房,在原告认购时处于抵押状态,该套房屋于2013年9月22日办理了抵押注销手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认购协议》、《腾讯房产京门府项目团购服务协议书》、收据、催告函及快递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询问笔录、抵押注销情况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对原告认购的房屋履行解押手续,导致双方无法按约定于2013年9月15日前签订预售合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关于仅返还原告已支付定金的辩称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一万抵三万”团购活动购房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关于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的查档费5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蔡玉冈定金200000元。二、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玉冈团购购房款10000元。三、驳回原告蔡玉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被告京奥港公司负担(被告京奥港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由原告蔡玉冈预交,被告京奥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玉冈支付。原告蔡玉冈预交案件受理费4450元中剩余2225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76)。代理审判员 曹凌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韩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