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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少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少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为和其女朋友张X吸食而多次购买冰毒。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林某在夏邑县建设路南段其出租屋内被夏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在其屋内搜查出冰毒10.66克,后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66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证人张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称重笔录、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慧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