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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城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乳山市新欣法律服务所与楼惠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新欣法律服务所,楼惠平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商初字第97号原告乳山市新欣法律服务所。被告楼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新欣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楼惠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新欣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堂审 判 员  李 振代理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文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