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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27号原告:李某,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桂某,女,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薛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