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与李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李泽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84号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焕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纠纷已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国华代理审判员 周国防代理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