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第0061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不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