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启军与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启军,郑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王启军,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裕安区城南镇关田畈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8********。被申请人:郑宏伟,男,197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人王启军与被申请人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宏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和潜山路交汇处西环商贸中心11栋南1307室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启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宏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和潜山路交汇处西环商贸中心11栋南1307室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罗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