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包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孩子包XX随包某某生活,张某支付抚养费19000元(2013年4月8日前支付5000元,下剩14000元于2013年5月15日前付清)。执行中,原承办法庭已执行15000元,剩余4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于2013年10月30日全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冯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