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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中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阴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中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江阴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广西区某某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职员。申请人江阴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广西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某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农行柳州立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4月17日,由申请人江阴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漫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