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会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双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昌,李双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昌,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晋王村六组。被执行人李双茂,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南湾村*组。王会昌申请执行李双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8)蒲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会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确定执行标的为7500元。(其中案款本金4000元,利息3500元)。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6000元,下剩案款1500元。申请执行人王会昌表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蒲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曾斌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