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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程伟抢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808号罪犯程伟,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温江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止于2013年7月4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温江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止于2017年7月4日。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9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2月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6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缴纳罚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四年二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