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终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梁大友与陕西永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永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大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四终字第00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永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修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文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大友。委托代理人王彦旭,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永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门业)与被上诉人梁大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安门业的委托代理人邢文秀,被上诉人梁大友的委托代理人王彦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大友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签订防火门防盗门安装承包协议,由梁大友承包永安门业防火门安装工程,并于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2月19日期间,分别为永安门业的安仁坊小区1号楼、3号楼、5号楼、8号楼,一景苑小区,金桥龙小区、祥和花园6号楼、新旅城东区安装防火门工程项目,梁大友将上述小区安装防火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永安门业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21796元劳务费至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梁大友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永安门业立即支付劳务费21796.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永安门业系防火门,防盗门等产品生产企业,在2011-2013年间先后承揽了安仁坊小区、一景苑小区、金桥龙小区、祥和花园、新旅城等项目的防火门及防盗门工程。承揽工程后,永安门业将防火门、防盗门安装工程分包给梁大友,并与梁大友签订数份《安装承包协议书》。在双方的承包协议书中约定了“经项目部检验合格后支付完总安装费用的95%,留5%质保金三个月内付清”内容。2012年12月7日永安门业财务挂欠梁大友承揽的防火门、防盗门安装费用为31719.67元。2013年2月7日永安门业向梁大友通过网银支付1万元后,尚欠梁大友安装费用为21719.67元,后再未向梁大友支付。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梁大友依照承包协议约定向永安门业完成防火门安装工作义务后,永安门业已向梁大友支付了大部分款项,根据双方2012年底签署的费用计算单据证实,永安门业尚欠梁大友安装门业费用为21719.69元,本院予以确认。永安门业辩称的此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节,根据协议约定质保金扣留期限为三个月,自双方结算后至梁大友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期限已经届满,永安门业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梁大友主张永安门业支付剩余安装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陕西西安永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梁大友梁大友支付安装费21719.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本元减半收取后由永安门业承担172.5元梁大友已预付,在执行本判决时由永安门业支付梁大友。宣判后,永安门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查明的事实不清。梁大友承包的安装工作均未完成,均未能提供承包协议中约定的“项目部检验合格”的验收文件。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2、双方签订数份承包协议的履行情况未核实。梁大友没有提交“验收单”或“公司抽验单”。导致无法验收并结算承包费。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并由梁大友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梁大友辩称,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永安门业应否支付梁大友安装费用21719.67元。本院认为,永安门业、梁大友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永安门业上诉称,在梁大友安装防火门过程中,承认拖欠梁大友安装费用6632.44元,但就祥和花园安装费用5905.78元、新旅城东区安装费9537.42元由于梁大友未依据合同约定提供验收单、抽检单,故不应予以支持。现梁大友提供的祥和花园安装费用结算单及新旅城东区物业公司验收合格的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履行安装义务并已验收合格等证据,而永安门业亦不能提供梁大友安装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故永安门业上诉称梁大友安装防火门未达到付款条件,不予支持下欠安装费之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判决如下:被上诉人,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永安门业已预交),由永安门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闫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