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庭波与戚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波,戚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张庭波。被告:戚建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责人:冯江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庭波诉被告戚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庭波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庭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庭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庭波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