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严某乙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某甲,严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严某甲,女,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为×××4763。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某乙,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为×××4731。再审申请人严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46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严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被申请人自2005年与申请人吵架离家后,一直未回家,也未尽相关的抚养责任。原一、二审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一致没有考虑被申请人过去七、八年期间所逃避的抚养、扶养责任,存在认定事实不清。2、被申请人自2005年离家后,被申请人一直对申请人采取了避而不见的措施。从一审到现在,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任何款项。被申请人是个言而无信的人,原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分期支付款项,事实上会存在支付难度大。再加上,申请人根本不能找到被申请人,因此,本案会存在执行难的情况,最终会导致申请人权利不能真正实现。(二)原二审存在程序错误。原审违反“先刑后民”的原则,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存在程序错误。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46号第二项,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问题。被申请人严某乙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其经济状况并不比申请人严某甲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本无法定义务帮助申请人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但被申请人承诺在判决生效后的八年内,每年向申请人支付6000元的房屋租金,原生效判决对于被申请人的承诺予以照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改判(201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46号第二项,请求一次性支付八年的房屋租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二审程序是否错误问题。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被申请人涉嫌重婚罪,因公安机关尚未有明确结论,公安机关亦未建议本案中止审理,且本案生效判决已明确申请人可待公安机关有结论后就赔偿另案主张权利。故原二审并未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原二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严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文贞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徐火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