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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东银灰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48-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被执行人王某甲。关于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2007年3月12日,被执行人王某甲因购买武汉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于东西湖区环湖路18号万科四季花城的房屋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借款96699元。2009年1月6日,被执行人王某甲与案外人袁某乙(公民身份证号420111198409300025)登记结婚。2013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乙案外人袁某乙偿还借款。同年3月29日,被执行人王某甲将东西湖区四季花城的房屋售出,售房款238000元汇入案外人袁某甲行帐户。同年5月21日,本院对案外人袁某乙在民生银行武汉中南支行卡号×××1068的存款20000元和80000元的理财产品予以财产保全。同年7月5日,在本案诉讼期间,被执行人王某甲与案外人袁某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1)存款:22万元,分二部分处理A、支付11万元做为女儿王悉媛的抚养费。B、女方名下的11万元冻结存款,待存款解冻后,女方一次支付给男方。另查明:2013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借款96699元(可以被告袁某乙在民生银行武汉中南支行卡号×××1068的存款20000元和理财80000元予以偿还。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丙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甲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偿还借款96699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95元(以借款本金96699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1109元、保全费1079元、本案执行费1383元,以上款项合计1023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甲的银行存款1023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案外人袁佩(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8409300025)价值10236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