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福华与冯鹏、冯延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华,冯鹏,冯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华。被执行人冯鹏。被执行人冯延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葛春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