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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于丽红、高桂珍与杜廷华、李秀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红,高桂珍,杜廷华,李秀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于丽红。原告高桂珍。被告杜廷华。被告李秀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于丽红、高桂珍与被告杜廷华、李秀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单秋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