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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5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综合发展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龚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