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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商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扬州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314号原告扬州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世年,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莉,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文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扬州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宏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