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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淑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宏鹏,经理。被告刘淑静,女。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淑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经批准免交),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