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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曹宝平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芳,曹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芳,女。被执行人曹宝平,男。申请执行人刘桂芳与被执行人曹宝平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曹宝平赔偿她医疗等费用3749.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宝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曹宝平之妻弥亚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武县支行607958002200034964帐户存款3889.82元(含执行费100元)。其中案件款3789.82元已给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