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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新志,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负责人盛红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海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后,原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原告在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4.6元,原告已交147.3元,不退。审 判 长  潘 文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左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