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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于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545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