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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送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陆在宝与胡春香、胡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在宝,胡春香,胡朝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送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陆在宝,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春香,女,成年,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被告胡朝娟,女,成年,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在宝诉被告胡春香、胡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在宝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春香、胡朝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在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