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少飞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飞,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飞,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东大街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世全,男。委托代理人:张忠义,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东大街61号。代表人:李碧珠。委托代理人:宋永朋,男。委托代理人:赵宝生,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少飞以被执行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53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853416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执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蒋金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