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文法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韩志平申请执行陈红伟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平,陈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47号申请人韩志平。被执行人陈红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志平申请执行陈红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红伟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