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谢正琛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琛,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鼓行初字第126号原告谢正琛,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福州市杨桥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曾晖,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林如碧,女,该支队法制处民警。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男,该支队法制处民警。原告谢正琛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8月30日受理后,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正琛,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代理人林如碧、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3年5月6日作出榕公交决字[2013]第35010024000339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谢正琛,机动车驾驶证号:350103197401170059,档案编号:350102042776,准驾车型:E,违法事实:现查明被处罚人谢正琛于2010年5月25日15时30分,在广达路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谢正琛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机动车闽AR05**两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受案登记表;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询问笔录;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行政处罚听证笔录;6、行政处罚听证审批表;7、行政处罚审批表;8、行政处罚决定书;9、转递通知书;10、送达凭证;11、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13、关于谢正琛行政复议的答辩意见;14、福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条;16、《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18、《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19、公安部关于“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吊销机车驾驶证如何适用”的答复意见;20、公安部关于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未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车辆如何定性的批复(公交管[2013]58号);2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22、关于对逾期未年检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闽交警安[2007]1号)。原告谢正琛诉称,原告摩托车是十年期的摩托车,于1998年10月购买及上牌。摩托车的使用年限是13年,其中3年是延用期限。原告的摩托车2010年5月被查,车子用了不到12年。如果原告想把摩托车报废掉,十年报废期到了,原告就拿去报废了。原告未拿去报废,就说明原告要延期报废,只是原告忘记做延期报废的年检,所以应该定义过了十年报废期,但未做延期报废年检的非强制报废车辆。被告定义为报废车辆证据不充分,只能定义为未参加年检的非强制报废车辆。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过了十年报废期,未做延期报废年检的车辆属于报废车辆,车辆应当已使用了13年方可强制报废或者未通过延期3年的年检也可以强制报废。“强制报废”和“报废”存在区别。故,请求撤销榕公交决字[2013]第35010024000339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原告车辆相当于市值的等额赔偿;退回罚款500元及恢复被吊销的驾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榕公复决字[2013]0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一款,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摩托车认定为报废车辆的强制报废认定标准是应以13年为准。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原告车辆市值等额赔偿,该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原告对被告的法律适用无异议,只是认为法律规定本身有问题,法律规定的问题不应是本案的审理内容,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确认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5月25日15时30分,原告谢正琛驾驶闽AR0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达路行驶,遇民警检查,经初查,原告涉嫌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当场开具编号为350103300011178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凭证载明当事人谢正琛,准驾车型E,扣留闽AR05**普通二轮摩托车。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3年1月25日对原告作《询问笔录》,原告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同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原告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拟对原告作出罚款500元人民币、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原告有权要求听证。因原告要求听证,2013年2月6日,被告举行听证。2013年5月6日,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作出榕公交决字[2013]第35010024000339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月10日送达原告。2013年5月6日,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向福州交通警察支队送达榕公交转字[2013]第3501002400033930号《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执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5月10日,原告缴交罚款500元。另查,闽AR05**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系赵正宏,据原告谢正琛称赵正宏已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原告,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1998年10月,检验有效期于2008年10月31日届满;原告谢正琛准驾车型为E。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享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驾驶闽AR05**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查纠时,其驾驶的闽AR05**二轮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为1998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08年10月31日,已达到《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规定的10年报废年限。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闽交警安[2007]1号《关于对逾期未年检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逾期未年检车辆,使用年限已达报废标准,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未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车辆如何定性的批复》,一律按报废车辆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但未办理延缓报废手续,被告依法认定原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关于非强制报废车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原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原告所持驾驶证E(二轮摩托车)吊销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本案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正琛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人堃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陆苏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洲平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