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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泽清与黄庆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清,黄庆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张泽清,男,1978年生,住南靖县。被告黄庆元,男,1974年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清与被告黄庆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提出要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泽清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