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即执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国芳与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芳,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3955号申请执行人高国芳被执行人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芳与被执行人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仲案字(2003)第5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