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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吕炳高江文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炳高,江文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905号申请执行人:吕炳高,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号。被执行人:江文朝,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文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文朝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文朝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文朝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