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阿卜杜拉赫曼·哈穆德·奎德与彭秀金、义乌奥创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秀金,阿卜杜拉赫曼·哈穆德·奎德,义乌奥创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秀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卜杜拉赫曼·哈穆德·奎德。委托代理人:胡凤林。委托代理人:王仙。原审被告:义乌奥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秀金。上诉人彭秀金为与被上诉人阿卜杜拉赫曼·哈穆德·奎德、原审被告义乌奥创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外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彭秀金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秀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