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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5)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汉,邯郸市复兴区前百家村小学学生。被执行人刘某,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