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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王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王海平。被告王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平与被告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王海平负担。审 判 长 徐 霞代理审判员 苗 茜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