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王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王海平。被告王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平与被告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王海平负担。审 判 长 徐 霞代理审判员 苗 茜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