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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何修羲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修羲,又名何修义,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邓某甲,湛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修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修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审被告人何修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二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修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指定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修羲与其妻子王某甲因为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王某甲被骂后用头撞墙,随即被何修羲打了两巴掌在脸上。王某甲从房间内拿出一根长约七十厘米的木棍准备打何修羲,何抢过木棍将王的右脚拇趾打伤流血。王某甲又用头撞墙,何修羲将王摔到床上,两人继续拉扯撕打,何修羲持棍朝王的腿部、背部等部位击打。王某甲被打后身体不适,何修羲即送王去医院抢救,王某甲被送到医院后发现已经死亡。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和破案说明,证实2011年6月15日上午10时21分,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接到110转来的警情,报警人即被告人何修羲报案称其妻子王某甲在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某房内不知道因何事被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该所干警迅速赶到医院及案发现场,在医院发现死者王某甲身上有多处伤痕,民警随后将报案人何修羲及其家人带回调查。但何修羲没有交待殴打王某甲的事实,公安机关发现其有吸毒行为,遂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后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何修羲有重大作案嫌疑,故于同年7月2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审讯,被告人何修羲对殴打王某甲致其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遂本案告破。2、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霞)公(刑)勘[2011]34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某房。在客厅靠西墙边地上的垃圾桶内发现一支一头已经破损的带有血迹的灯管,在卧室地上、床上以及墙上均发现有血迹,勘查中在床铺西侧地面上提取血迹3处(现场编号分别为1号-3号),在床铺上提取血迹4处(现场编号分别为4号-8号)。在床铺西南侧地面上遗留有一截带有血迹的木棍(长度70cm)和一个带有血迹的红色枕头套;在该卧室顶部发现破损的灯管支架,缺少支架铁盖部分。被告人何修羲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3、案发现场提取的木棍一条,特征是长度为70cm、宽度为5.5cm的长方形柱体。经辨认,被告人何修羲指认出该木棍系2011年6月15日早上其用来殴打王玉兰的。4、急诊病人接诊登记材料,证实2011年6月15日10时25分,王某甲被送到广东省医学院附属医院时已死亡。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尸)字(2011)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尸表检验见:尸体眼结膜、唇粘膜苍白,额部见一1×0.8cm的挫擦伤、其周围见4×4cm皮肤青紫肿胀,枕部见4×4cm的头皮肿胀。双侧肩胛部、背部及腰部46×40cm范围内,除右背部15×15cm区域无皮下出血外,其余部分均青紫肿胀,局部伴有条状擦伤。左上臂见30×15cm、左前臂见15×10cm皮肤青紫肿胀,右上臂见30×15cm、右前臂见15×10cm皮肤青紫肿胀,双手背侧及左手指腹见多处片状青紫。左臀部至左大腿见35×30cm的皮肤青紫肿胀,左大腿内侧见10×4cm条状皮下出血,左小腿见30×15cm的皮肤青紫肿胀;右臀部至右大腿见20×25cm的皮肤青紫肿胀,右膝关节上方7×4cm条状皮下出血,右小腿见25×12cm的皮肤青紫肿胀;右第一趾近节关节背见长为2cm挫裂伤,双侧足背部见多处小片状青紫。解剖检验见:枕部见4×4cm的头皮下出血;切开背、腰部及双侧上肢、大腿皮肤青紫肿胀处见皮下出血,相应处各浅、深肌群出血水肿;肝脏硬化、表面呈颗粒状。广东医学院病理解剖报告书证实王某甲:(1)急性肺淤血,局灶性肺萎陷,局灶性肺气肿;(2)小结节型肝硬化,局灶性肝细胞脂肪变性;(3)慢性脾淤血;(4)胰腺小灶性出血;(5)重度脑水肿;(6)心肌纤维断裂并小灶性出血,心肌细胞水变性,心肌间质水肿;(7)急性小灶性肾小管上皮细胞坏死,肾淤血并肾小管上皮细胞水变性。6、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1)576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检验结果:送检的王某甲胃内容中未检见常见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成份。7、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化)字[2012]11004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王某甲胃内容中未检出溴敌隆成份。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3]574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送检的王某甲心血、胃内容、尿液中均未检出溴敌隆、大隆。9、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法)字[2013]01001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分析说明:(1)根据毒化检验结果,死者王某甲心血、胃内容、尿液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溴敌隆农药成份,结合尸体解剖未见内脏器官弥漫性出血的情况分析,可排除上述毒物导致的中毒死亡;(2)根据解剖所见,死者肝脏硬化,表面呈颗粒状,结合病理检验结果:小结型肝脏硬化,局灶性肝细胞脂肪变性,说明死者生前患有肝硬化的基础病变,可导致凝血功能障碍;(3)根据尸检所见,死者眼结膜、唇粘膜苍白,双肺苍白萎缩;体表大面积淤血,呈深青紫色,边缘清楚,皮肤颜色从损伤部位向周围呈由深到浅的改变,对应的肌肉组织出血。上述出血改变较一般情况下钝器打击造成的皮下出血颜色深,淤血沿损伤向周围弥漫扩散广泛,对应的肌肉出血也呈扩散、弥漫的趋势,说明死者生前具有凝血功能障碍的疾病基础,造成受伤后难以及时止血,出血范围扩大,出血加重,导致循环系统血容量大量丧失,造成休克死亡。鉴定意见:王某甲符合在自身凝血功能障碍的体质基础上,遭钝器打击造成广泛皮下和肌肉出血,导致低血容量休克而死亡。10、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遗)字(2011)258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的①、③、⑤号及灯管上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王某甲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2)现场提取的木棍上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未获得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3)王某甲的阴拭棉签未检出人精。11、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6月15日上午约10点钟,我同村兄弟何修羲打电话给我,说他老婆王某甲快死了,叫我和他一起送王某甲去医院抢救,何修羲还说如果他老婆死了,他也就死了。我赶到医院是10点30分左右,医生说王某甲已经死亡。两年前,王某甲曾经有外遇,她主动向何修羲提出离婚,因这件事他们俩闹得很厉害。经对混杂照片辨认,证人何某甲辨认出被告人何修羲。1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6月15日10时04分,我接到何修羲的电话,他说和老婆王某甲吵架,他老婆用头撞墙,还吃了老鼠药。我叫何修羲快点送他老婆到医院。13、证人何某乙证言证实,我之前经常见到父母吵架,有时他们也会打架,一般都是父亲先动手打母亲,母亲并没有还手,只是在拼命地躲。两年前,母亲在外面的确有其他男人,她还和父亲闹离婚,不过现在已经没有这种情况了,但父亲老是疑神疑鬼,说母亲有外遇。案发两天前,我中午放学回家看见母亲躺在家门口,我问她为什么不进屋,她说吃了老鼠药,头很疼。接着,我看见家里的垃圾桶有一个装老鼠药的袋子和一把剪刀,袋子里面没有其他东西。后来母亲没有去医院,只是在家里睡觉。14、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我儿子何修羲因妻子王某甲有外遇而经常吵架和打架。2011年6月11日,我因他们打架又来劝架,王某甲说前几天何修羲又怀疑她和别的男人好所以打了她,她说日子无法过了,已经吃了老鼠药。我劝说王某甲,并问她有没有感觉到哪里不舒服,她说没有。我在他们家住了四天就回去了,期间他们没有吵架和打架。6月15日4时许,何修羲打电话要我再去他们家,我在电话里听到王某甲在哭。1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6月15日11时许,我接到妹夫何修羲的电话,他说我妹王某甲吃药了,现在送到附属医院抢救,并叫我过来看看。何修羲没有说王某甲为何要吃药,也没有说她吃了什么药。2、3年前何修羲说王某甲有外遇,但王某甲没有和我说过此事。他们之前的关系不是太好,经常吵架打架。2011年6月10日左右,王某甲因何修羲殴打她向东新派出所报了案,我和何修羲的父亲一起从雷州赶过来,何修羲答应以后不再打王某甲了,并写下保证书。16、保证书及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东新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何修羲、王某甲夫妇曾因家庭纠纷于2011年6月7日到东新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写了保证书,保证爱惜家庭,不再吵架和打架。17、人口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何修羲的身份情况,其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18、被告人何修羲供述称,2011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我和小儿子何某丙吃完早餐回到家,看见妻子王某甲坐在床上,我想起她以前有外遇,就说了她两句,她听后大发脾气,我们就吵了起来。她冲下床用头撞地板寻死,我伸手拉住她,扇了两巴掌在她的脸上。王某甲冲到另一房间拿来一条长约五十厘米的木棍准备打我,我夺过木棍在床沿处用木棍垂直打到她的右脚拇趾致流血。王某甲又用头猛撞墙壁寻死,我拉住她把她摔到床上,同时我也被她一同拉倒在床上。王某甲完全失控,用拳头乱打我身体,用手抓我的阴部,我感到下身剧痛,便举起我手中的木棍打了她腿部几下。王某甲被打后,手按着大腿在床上乱滚动,想用脚踢我,我便又用木棍往她的背部猛打了数下。王某甲躺在床上,不久突然对我说肚子很痛,想喝水。王某甲喝完水后还是觉得肚子痛,我说送她上医院,她不肯,她说她前两天吃了老鼠药,就让她死掉算了。王某甲的脸色开始变白,闭上眼睛没有说话了,我就打电话给朋友们求助。之后我打电话报了警,告诉警察我老婆被人害死了。我见情况不好就送王某甲到医院抢救,但王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我赶回家接我的小孩,此时公安人员把我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前几天,我在霞山机场路段处用拳脚打过王某甲,又在路边拾一节凳脚粗、七十公分长的木棍乱打王某甲的背部几下,后来买了一瓶跌打药水给她搽伤。因这事我们曾一起到东新派出所进行调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修羲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王某甲的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被告人何修羲的伤害行为只是诱因之一,且被告人何修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何修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人何修羲上诉提出,1、王某甲是死于杀鼠药中毒,并非被其殴打致死。2、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明显错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3、广东省公安厅的法医鉴定结论鉴定程序不合法。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湛江市公安局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及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生物检材心血、胃内容物及尿液来源不明,因此,两份检材报告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王某甲应当是服了抗凝血类杀鼠药自杀身亡的,不是何修羲殴打致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宣告何修羲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何修羲于2011年6月15日上午在湛江市霞山区某房家中殴打其妻被害人王某甲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上诉人何修羲提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1)576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王某甲胃内容中未检见常见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成份。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法)字[2013]01001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分析说明是,根据毒化检验结果,死者王某甲心血、胃内容、尿液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溴敌隆农药成份,结合尸体解剖未见内脏器官弥漫性出血的情况分析,可排除上述毒物导致的中毒死亡。上诉人何修羲上诉提出被害人王某甲系服食老鼠药中毒死亡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2、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王某甲尸检时已提取了相关检材,因为被害人家属对被害人死因有疑问,公安机关未依相关规定对检材进行销毁,为以后继续进行检材鉴定提出了客观依据,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主体、程序合法,检材来源客观。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依据充分,分析具体,且均经一审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原判将此作为定案证据并无不当。3、上诉人何修羲仅因家庭感情纠纷,就故意连续殴打被害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全身多处皮外伤和皮下、肌肉出血,导致具有自身凝血功能障碍体质的王某甲死亡,其殴打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甲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对其行为的定性适当,正是因为王某甲死亡与其自己特殊体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判据此已对上诉人何修羲作了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修羲因家庭感情纠纷连续殴打其妻子王某甲,导致具有自身凝血功能障碍体质的被害人王某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上诉人何修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判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修羲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二审改判其无罪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玉生代理审判员  钟锦华代理审判员  石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曾银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