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周国原与斯军良、斯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原,斯军良,斯彩英,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兴荣光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595号原告:周国原。委托代理人:徐明国、虞迪飞。被告:斯军良。被告:斯彩英。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彩英。被告:江苏省兴荣光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原与被告斯军良、斯彩英、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兴荣光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360元,由原告周国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