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鸿庆精机有限公司与金坛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鸿庆精机有限公司;金坛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5-2号原告:安徽省鸿庆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9平方工业园高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1045208-X。法定代表人:严孝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贵,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唐王集镇南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褚世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金坛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等值财产,现原告已经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金坛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