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何健与王娜、高锐、王鹏磊、乔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王娜,高锐,王鹏磊,乔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281-1号原告何健,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二高,男,汉族,居民。被告王娜,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高锐,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鹏磊,男,196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乔子义,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健与被告王娜、高锐、王鹏磊、乔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健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乔子义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王渠小区6号楼1单元的房产一处(房产号为:09111579)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乔子义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王渠小区6号楼1单元的房产一处(房产号为:09111579)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被告乔子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贾爱民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慕晓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