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叶郑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叶郑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17-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黎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建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叶郑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叶郑稳存款2600元的冻结。现被执行人叶郑稳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郑稳存款2600元���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晔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