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7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秋雁与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秋雁,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765-1号原告范秋雁。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与金州路交叉口南边新城国际26层2602-2号。法定代表人:苏安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秋雁诉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账号21×××36的银行存款127996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账号21×××36的银行存款127996元,冻结期为6个月,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福升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