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执民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柳火平与徐卸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火平,徐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524号申请人柳火平。被申请人徐卸发。申请人柳火平与被执行人徐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衢龙小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火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5807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5807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52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丁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