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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宁华与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进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03号原告金宁华。被告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进英,董事长。被告郭进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宁华与被告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宁华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市罗庄区嘉豪华庭小区价值200万元的未出售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市罗庄区嘉豪华庭项目价值200万元的未出售房产。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经过本院准许,可以出售,应当保留相应价款;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隋 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