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法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2013)辰法调确字第8号伍文雨健康权纠纷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3)辰法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伍文雨,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申请人金群凤,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伍文雨与申请人金群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派审判人员高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伍文雨与申请人金群凤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10月30日经辰溪县柿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金凤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工费、生活费均由申请人伍文雨负担;二、申请人伍文雨对申请人金群凤所造成的伤害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共计28000元;三、伍忠成(系金群凤丈夫)和伍忠好(系伍文雨父亲)两兄弟的生母现由伍忠成一个人负担其生老死葬,其母过世后原属于其母名义上的屋场、山林,除位于自扛山下现由申请人伍文雨父亲伍忠好耕种的土地归伍忠好管理使用外,其余归申请人金群凤与丈夫伍忠成管理使用。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高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万兴龙 百度搜索“”